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日前联合发布了《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明确,期货公司因严重违法违规或者风险控制不力等导致保证金出现缺口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使用保障基金,对不能清偿的投资者保证金损失予以补偿。《暂行办法》将于2007年8月1日正式施行。就保障基金的管理和监管,《暂行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可以指定相关机构作为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代为管理保障基金。保障基金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购买国债、中央银行债券(包括中央银行票据)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方式。